圖:5月31日,最高法終審判決張文中(前排)無罪\大公報攝
【大公報訊】(記者 趙一存)5月31日,最高法院對原審被告人張文中詐騙、單位行賄、挪用資金再審一案進行公開宣判,撤銷原審判決,改判張文中無罪,同時改判原審同案被告人張偉春、原審同案被告單位物美集團無罪,原判已執(zhí)行的罰金及追繳的財產(chǎn),依法予以返還。
1994年,張文中在北京創(chuàng)立物美商城,并開設首家超市,曾創(chuàng)造內地本土零售企業(yè)在港上市先例。2006年,時任物美集團董事長的張文中被中央紀委調查,后被移交司法。2009年3月30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定張文中犯詐騙罪、單位行賄罪、挪用資金罪,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