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原檢察長陳旭受賄案一審宣判
2018年10月2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原黨組書記、檢察長陳旭受賄案,對被告人陳旭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對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陳旭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上繳國庫。
經(jīng)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4年,被告人陳旭先后利用擔任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員會副書記、中共上海市委副秘書長及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案件處理、工程承攬和公務員錄用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00年至2015年,陳旭直接或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423.697909萬元。
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旭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陳旭身為司法部門領導干部,濫用司法權,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社會影響惡劣,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應依法懲處。鑒于陳旭具有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等從輕處罰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